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3破48号之一
2022年1月28日,本院根据北京XX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了上海XX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本院查明:管理人在接管债务人企业后,发出了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通知书,并发出了破产清算公告。此后,管理人调查了职工债权,对申报的债权进行了审查,并制作债权表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人均无异议。管理人申请本院裁定确认该债权表。
本院认为:根据债权人会议核查情况,本院对管理人提交的债权表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确认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XX局等3位债权人的债权(详见所附债权表)。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