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强 制 清 算 与 破 产 裁 定 书
(2022)沪03破48号之四
申请人:上***数码技术有限公司管理人。
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破产人上***数码技术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过程中,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已经执行完毕,故请求本院终结上***数码技术有限公司的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管理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上***数码技术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一日
法官助理 ***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二十条
……
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