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力尊信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力尊信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某某数码技术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破产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强 制 清 算 与 破 产 裁 定 书 (2022)沪03破48号之二 申请人北京力尊信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上***数码技术有限公司无力偿还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22年1月28日裁定受理。 本院查明:经管理人清算,共收回上***数码技术有限公司财产总额人民币260,143.54元,目前已经确定的负债总额人民币1,430,512.45元,上***数码技术有限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本案审理中,上***数码技术有限公司未提出重整、和解的请求,债权人也未提出重整的申请。管理人向本院报告,要求宣告被申请人破产。 本院认为:根据债务人的负债状况,可以确认其已资不抵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已具备宣告破产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宣告上***数码技术有限公司破产。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五日 法官助理 ***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 第一百零七条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