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力尊信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力尊信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某某数码技术有限公司仲裁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沪01执1474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力尊信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路8号北楼六层1-6-608,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路729号1号楼23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数码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商城18厅-6号,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路680号金钟大厦420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上海东座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北京力尊信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数码技术有限公司仲裁一案,北京仲裁委员会于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作出的(2019)京仲裁字第2408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北京力尊信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数码技术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违约金、律师费、仲裁费等共计人民币1,095,977元,并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执行费人民币13,359.77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执行中,本院冻结并扣划上***数码技术有限公司名下两个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321.72元,其中人民币12,000元已发还申请人,人民币3,321.72元作执行费上缴。此外,本院还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采取了查控和直接调查,未查得被执行人名下拥有存款、不动产、车辆以及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执行措施。 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材料、谈话笔录和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能提供。申请执行人亦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京仲裁字第2408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陆 俊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邰 炜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