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豫0503执627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实力体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组织机构代码:590802168。
法定代表人:李永麟,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阳市健奥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胜利路**院。
法定代表人:周洪涛,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周洪涛,男,197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实力体育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阳市健奥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周洪涛买卖合同一案中,申请执行的标的为1262931元及利息213812.5元,立案执行后将被执行人安阳市健奥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周洪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对被执行人安阳市健奥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周洪涛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工商、房产进行查询,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豫0503民初131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来生
审 判 员 任 蓉
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常成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