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健奥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彬诉安阳市健奥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北民初字第450号
原告**彬,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马永庆、刘柯汝,河南争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市健奥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彬诉被告安阳市健奥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19日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彬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5元,减半收取182.50元,由原告**彬负担。
审 判 长  钱 伟
代理审判员  冯瑞英
人民陪审员  卢子文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侯旭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