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金马塑业有限公司

河北宝硕管材有限公司、湖北金马塑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11民终2588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河北宝硕管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高新区化纤北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5700670080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告):湖北金马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红安县经济开发区新型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2573700653G。
法定代表人:马光书,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河北宝硕管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北金马塑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2017)鄂1122民初22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2017)鄂1122民初225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北宝硕管材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176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樊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栋
书记员*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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