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梁法民初字第00792号
原告梁平县福韵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工业园区A区,组织机构代码69929082-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重庆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力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小周镇民安街118号,组织机构代码05646229-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伶,重庆法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重庆法韵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平县福韵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力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平县福韵建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平县福韵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力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梁平县福韵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56.00元,减半收取3288.00元,由原告梁平县福韵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