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1民初8808号
原告:***,男,1970年11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告:重庆力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小周镇民安街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056462298W。
法定代表人:冯凯。
被告:重庆市万州区天马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新田镇五新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39841385R。
法定代表人:罗刚。
被告:重庆市万州区恒合土家族乡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恒合土家族乡凤仪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101774871192Y。
法定代表人:李永生。
被告:***,男,1977年10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告:***,男,1975年1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原告***与被告重庆力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万州区天马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万州区恒合土家族乡人民政府、***、***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朱玉林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吴江山
书 记 员 丁运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