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力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重庆广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5民终300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87年8月30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绍光,重庆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85年1月22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力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小周镇民安街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056462298W。
法定代表人:冯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荣,重庆法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广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双凤路128号1幢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50430987XF。
法定代表人:陈冬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秒,重庆法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权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竹枝路162-1号B2幢3单元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686200778B。
法定代表人:王守权,总经理。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重庆力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广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权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2019)渝0153民初41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虽然**在一审中主张**系履行职务行为并据此要求重庆力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广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权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给付租金的义务,但**并未放弃要求**承担给付租金义务的诉讼请求,一审在认定前述三公司不承担给付租金义务后,并未就是否要求**单独承担给付租金义务的问题向**进行释明及作出认定,属于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2019)渝0153民初414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05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周 舟
审判员 段晓玲
审判员 夏兴芸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院印)
书记员 余文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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