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某某,重庆某有限公司等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渝0119民初5463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8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万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0年12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川区。
被告:***,男,汉族,1968年4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川区。
被告:***,男,汉族,1971年10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川区。
被告:***,男,汉族,1966年3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川区。
被告:重庆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
原告***与被告***、***、***、***、重庆某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在审理中,本院于2022年12月29日向原告短信发送了预交受理费的通知,原告接此通知后未在规定的七日内预交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故,对原告的起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应裁定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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