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三浦冷暖设备有限公司

济南三浦冷暖设备有限公司、济南能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104执141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济南三浦冷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经十路**银座中心**楼**。
法定代表人;邹风刚,总经理。
被执行人:济南能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经十路**鲁能泰山广场**
法定代表人:**信,总经理。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济南三浦冷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南能泰物业管理有限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155000元,执行中已实现标的0元。执行中,通过车辆、房屋、银行等查控系统,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9)鲁0104执141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条件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姜丽丽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高千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