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三浦冷暖设备有限公司

济南三浦冷暖设备有限公司与济南北洋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104民初2873号
原告:济南三浦冷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
法定代表人:邹风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元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北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三浦冷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北洋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三浦冷暖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且被告主动履行合同约定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三浦冷暖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济南三浦冷暖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济南三浦冷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杨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