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菏泽市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菏泽市兴菏国有产权交易有限责任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702民初5451号
申请人:菏泽市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黄河东路3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2679207955U。
法定代表人:田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菏泽市兴菏国有产权交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中华东路3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775275042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菏泽维誉拍卖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开发区济南路666号67号楼10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080863913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第三人:山东中慧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开发区珠江路1777号建树产业园三号楼7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678115709B。
法定代表人:尚宪中,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菏泽市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菏泽市兴菏国有产权交易有限责任公司、菏泽维誉拍卖有限公司、第三人山东中慧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菏泽市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菏泽市兴菏国有产权交易有限责任公司、菏泽维誉拍卖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合计100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菏泽市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菏泽市兴菏国有产权交易有限责任公司、菏泽维誉拍卖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合计1000万元,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菏泽市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马营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周保国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大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