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菏泽市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626民初3508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居民,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法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菏泽市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菏泽牡丹北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菏泽市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原告**强于2017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菏泽市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孙元强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影响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元强撤诉。
案件受理费1074元,减半收取537元,保全费620元,共计115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