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津0112执6298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朗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经济技术开发区赛达新兴产业园C座6层6-187。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津钱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北闸口电子工业园俊凌路9号经济发展中心内3002-61。
委托诉讼代理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朗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钱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汽车一辆,本案无权处置。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三处,本案无权处置。经过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股票、房产等财产的调查以及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执行的财产。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定条件,上述情况本院已经向申请人说明,申请人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