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朗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朗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天津高建团泊湖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8执4621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朗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经济技术开发区赛达新兴产业园C座6层-187。
法定代表人:孟昭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伟,天津德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津高建团泊湖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团泊新城津王公路东侧光耀雅苑。
法定代表人:谭文华,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天津朗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高建团泊湖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21)津0118民初66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天津朗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7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天津高建团泊湖投资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支付案款1151819元及利息,该款尚未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等,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天津法院办案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经调查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证券、对外投资等财产信息,轮候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2个但实际控制金额均为0元,无可供执行扣划金。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天津市静海区等10处不动产,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天津市静海区不动产,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天津市静海区不动产。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两辆。经实地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自力
审判员  赵德占
审判员  于 茹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凯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