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朗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朗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天津旅馆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01执4356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朗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经济技术开发区赛达新兴产业园C座6层6-187。
法定代表人:孟昭阳。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旅馆街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南市旅馆街甲商3号。
法定代表人:钟世俊。
关于申请执行人天津朗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旅馆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津0101民初69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2022年10月9日受理。强制执行事项为:1、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599767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案件受理费10008元、保全费3620元、公告费600元。
本院于2022年10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证券、保险、银行、网络支付机构、车辆、不动产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的强制措施。本院于2022年11月7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其表示同意终本。
本院认为,我院已穷尽财产调查程序,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董 韬
审判员 郑雅琴
审判员 王 翠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孙 勇
本案引用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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