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朗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朗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兰州市第一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2民终426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朗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孟昭阳,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兰州市第一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王清清,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帝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
法定代表人:张强,总经理。
上诉人天津朗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兰州市第一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帝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21)津0102民初140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津朗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天津朗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朗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9777元,减半收取9888.5元,由上诉人天津朗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建奇
审判员  张 月
审判员  王伟杰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常媛媛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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