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8执4618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朗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经济技术开发区赛达新兴产业园C座6层6-18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天津德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津高建团泊湖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团泊新城津王公路东侧***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天津朗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高建团泊湖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建团泊湖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天津朗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津0118民初665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为98712元及相关利息。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高建团泊湖公司名下的财产。经查该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余额甚微,均已冻结。高建团泊湖公司名下有牌照号为津RA××**、津RA××**、津C0××**的机动车三辆,本院予以轮候查封。轮候查封高建团泊湖公司所有的坐落于静海区不动产。查控系统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车辆、证券、对外投资等财产信息。经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直接处置的财产。本院将上述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示明其可以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暂时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对本院调查情况表示认可,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申请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本院已依法予以处理。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债权98712元及相关利息未能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8民初665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相法虎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