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朗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朗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天津高建团泊湖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8执4618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朗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经济技术开发区赛达新兴产业园C座6层6-18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天津德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津高建团泊湖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团泊新城津王公路东侧***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天津朗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高建团泊湖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建团泊湖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天津朗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津0118民初665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为98712元及相关利息。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高建团泊湖公司名下的财产。经查该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余额甚微,均已冻结。高建团泊湖公司名下有牌照号为津RA××**、津RA××**、津C0××**的机动车三辆,本院予以轮候查封。轮候查封高建团泊湖公司所有的坐落于静海区不动产。查控系统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车辆、证券、对外投资等财产信息。经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直接处置的财产。本院将上述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示明其可以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暂时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对本院调查情况表示认可,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申请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本院已依法予以处理。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债权98712元及相关利息未能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8民初665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相法虎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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