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朗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朗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津0114民初9263号之一 原告:天津朗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经济技术开发区赛达新兴产业园C座6层6-18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高新区新世纪大道99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天津朗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9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朗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天津朗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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