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湘0602执保179号
申请人:***,男,身份证号***,汉族,住***。
被申请人:***,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33万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同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与担保人***以其共有的位于***居委会、房产证号为***号房屋为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33万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同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方益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高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