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1302执785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执行人:临沂永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兰山办事处*家红埠寺村**。
法定代表人:宋嫘,总经理。
被执行人:冠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天津路****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临沂孝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青年路****楼****iv>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沂市中级人民院作出的(2019)鲁13民终475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临沂永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冠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临沂孝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在审理期间以(2018)鲁1302民初318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的银行存款,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临沂永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冠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临沂孝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700000元至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账号:31×××66)。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