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302民初3184号之一
申请人:***,男,1963年10月3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临沂永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朝阳办事处万湖居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588796299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冠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北段河桥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16829229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镇长。
被申请人:临沂孝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0687267998。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临沂永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冠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人民政府、临沂孝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临沂永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冠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人民政府、临沂孝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价值150万元的财产一宗,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临沂永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冠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人民政府、临沂孝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价值150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