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302民初7312号
原告:庞中意,男,197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秀英,山东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永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朝阳办事处万湖居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588796299Y。
法定代表人:李景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成,山东衡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冠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168292290D。
法定代表人:顾凤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少军,山东登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少友,山东登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孝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0687267998。
法定代表人:张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自道,山东远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波,男,1982年8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非,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崇新,男,196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进玲,山东三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庞中意诉临沂永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冠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临沂孝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张波、赵崇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4月20日立案后,原告于2018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临沂永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冠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临沂孝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张波、赵崇新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庞中意撤诉。
案件受理费7311元减半收取3656元,保全费2670元,共计6326元,均由原告庞中意负担。
审 判 长 聂荣先
人民陪审员 曹同德
人民陪审员 刘洪运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庄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