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顺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钢越经贸有限公司与湖北顺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顺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文山分公司、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关于申请人云南钢越经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顺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顺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文山分公司、**才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的执行通知书

(2020)湘0424执保128号

一、案件的由来和执行时间

申请人云南钢越经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顺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顺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文山分公司、**才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当天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陈足平执行本案。

二、执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申请人:云南钢越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经济开发区信息产业基地铁公鸡物流园一号3023号。

法定代表人:闵秋红,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北顺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浠水县浠水经济开发区南岳庙村锦湖路(锦湖安居二期小区10#2一楼)。

法定代表人:李和山。

被申请人:湖北顺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文山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文山州文山市卧龙街道高登社区合赋园小区4幢1号。

负责人:吴昊。

被申请人:**才,男,1968年9月18日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

三、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法律文书主文确定的标的,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标的

1、权利人申请执行的标的:12万元。

2、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标的:12万元。

3、申请执行人申请返还财产的内容:无。

四、执行经过和需要说明的问题

本院立案后,本院查询、冻结被申请人**才的银行存款。

五、本案执结的标的、未执结标的、结案理由

本案执结标的:12万元。

本案未执结标的:0元。

本案以保全完毕结案。

承办人:陈足平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