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6财保1号
申请人:湖北顺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5597174280F。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浠水县散花镇发展大道示范区服务中心六楼。
法定代表人:胡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影武,云南天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文雯,云南天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申请人:文山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0077858051XT。住所地:文山市环北三路金玉名园F90号。
法定代表人:周文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湖北顺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以限额人民币117540000.00元,对被申请人文山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了财产线索及申请网络查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山中心支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和《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保险单号:PZPP2253010103000000××××)对申请人湖北顺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的诉前财产保全,提供限额人民币117540000.00元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顺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文山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文山市龙海路文山××期商品房××商铺××房产(具体房号详见附件,预估房屋价值共计98649382.00元),查封期限三年(自2022年4月12日起至2025年4月11日止),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保管,不得违法处置;
二、冻结文山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云南文山分行普阳支行开户的XX账户内存款、冻结金额以18890618.00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2年4月12日起至2023年4月11日止);
三、冻结文山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文山州分行营业部开户的XX账户内存款、冻结金额以18890618.00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2年4月12日起至2023年4月11日止)。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湖北顺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杨 明
审判员 唐 丽
审判员 王汉水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