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1民终26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浠水经济开发区南岳庙村锦湖路(锦湖安居二期小区10#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5597174280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合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长丰乡长丰村汇丰企业天地4幢6层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4MA4KX43Q5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双,湖北美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万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县岳湾小区前排商铺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7MA491G8G3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合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万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县人民法院(2021)鄂1127民初21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县人民法院(2021)鄂1127民初218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4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杨 华
审判员 姚 彬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唐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