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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穴市武穴街道办事处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湖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1民终8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穴市武穴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武穴市武穴街道***垸中心。 法定代表人:***,社区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浠水经济开发区南岳庙村锦湖路(锦湖安居二期小区10#2一楼)。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武穴市武穴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2021)鄂1182民初29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武穴市武穴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未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足额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武穴市武穴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 委员会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扬洲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夏 江 伦 书  记  员 马 雯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