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顺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合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127民初2184号 申请人:***合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长丰乡长丰村汇丰企业天地4幢6层4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浠水经济开发区南岳庙村锦湖路(锦湖安居二期小区10#2-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合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万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合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30万元。担保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为本案提供限额为130万元的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合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款130万元。冻结存款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合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桂 彦 审判员  王 伟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