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127民初2184号
申请人:***合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长丰乡长丰村汇丰企业天地4幢6层4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浠水经济开发区南岳庙村锦湖路(锦湖安居二期小区10#2-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合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和**万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合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30万元。担保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为本案提供限额为130万元的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合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款130万元。冻结存款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合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桂 彦
审判员 王 伟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