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顺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武穴市武穴街道办事处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1182执1028号 申请执行人: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浠水经济开发区南岳庙村锦湖路(锦湖安居二期小区10#2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5597174280F。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武穴市武穴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武穴市武穴街道***垸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421182090592555D。 法定代表人:***,村委会主任。 申请执行人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穴市武穴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鄂1182民初29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1)向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974094.85元,并自2021年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负担案件受理费22866元和申请执行费4237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 2、本院自2022年5月24日开始通过3次查询了被执行人武穴市武穴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名下相关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武穴市武穴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及股权的财产信息; 3、本院于2022年6月9日通过武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武穴市武穴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不动产信息,被执行人武穴市武穴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干警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5、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6、本院于2022年10月26日作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武穴市武穴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及法定代表人***高消费; 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未能实现。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武穴市武穴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条件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程 峻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