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1民辖9号
原告:湖北顺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浠水经济开发区南岳庙村锦湖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5597174280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武穴市武穴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湖北省武穴市武穴街道办事处***垸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421182090525550。
法定代表人:***,主任。
被告:武穴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北省武穴市江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11820110552347。
法定代表人:**,市长。
原告湖北顺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穴市武穴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被告武穴市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17日立案。
湖北顺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称,2019年1月23日,该公司与武穴市武穴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就***社区道路改造工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该工程于2019年4月8日开工,2020年8月1日完工。8月10日竣工验收合格。按合同约定,武穴市武穴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应于2021年12月31日前付清工程款。至该公司起诉时,武穴市武穴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已付工程款500万元。根据武穴市人民法院(2021)鄂1182民初2976号民事判决,武穴市武穴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尚欠工程款3846040.65元。武穴市武穴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上诉称,案涉工程属市政工程政府安排资金,因市政府统筹资金没有支付,作为基层社区无力支付。案涉工程为市政工程,武穴市人民政府作为建设方、武穴市武穴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作为发包方均应承担支付工程款的义务,故诉请两被告共同向其支付工程款3846040.65元并自2022年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认为,因被告系武穴市人民政府,故该院不能行使管辖权。
本院认为,因武穴市人民政府为本案被告,故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不便审理本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扬洲
审 判 员 李 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