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顺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顺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武穴市武穴街道办事处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指定管辖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1民辖9号 原告:湖北顺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浠水经济开发区南岳庙村锦湖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5597174280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武穴市武穴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湖北省武穴市武穴街道办事处***垸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421182090525550。 法定代表人:***,主任。 被告:武穴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北省武穴市江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11820110552347。 法定代表人:**,市长。 原告湖北顺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穴市武穴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被告武穴市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17日立案。 湖北顺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称,2019年1月23日,该公司与武穴市武穴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就***社区道路改造工程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该工程于2019年4月8日开工,2020年8月1日完工。8月10日竣工验收合格。按合同约定,武穴市武穴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应于2021年12月31日前付清工程款。至该公司起诉时,武穴市武穴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已付工程款500万元。根据武穴市人民法院(2021)鄂1182民初2976号民事判决,武穴市武穴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尚欠工程款3846040.65元。武穴市武穴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上诉称,案涉工程属市政工程政府安排资金,因市政府统筹资金没有支付,作为基层社区无力支付。案涉工程为市政工程,武穴市人民政府作为建设方、武穴市武穴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作为发包方均应承担支付工程款的义务,故诉请两被告共同向其支付工程款3846040.65元并自2022年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认为,因被告系武穴市人民政府,故该院不能行使管辖权。 本院认为,因武穴市人民政府为本案被告,故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不便审理本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扬洲 审 判 员 李 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