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鄂1127执1015号
申请执行人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武穴市武穴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该社区主任。
申请执行人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穴市武穴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黄梅县人民法院(2022)鄂1127民初38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武穴市武穴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未按期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穴市武穴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达成长期执行和解协议,符合终结执行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裁定如下:
终结黄梅县人民法院(2023)鄂1127执101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黄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