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顺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武穴市武穴街道办事处某某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鄂1127执1015号 申请执行人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武穴市武穴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该社区主任。 申请执行人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穴市武穴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黄梅县人民法院(2022)鄂1127民初38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武穴市武穴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未按期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穴市武穴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达成长期执行和解协议,符合终结执行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裁定如下: 终结黄梅县人民法院(2023)鄂1127执101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黄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