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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浙0783执3793号
申请执行人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
负责人:董钱军。
被执行人六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
法定代表人:陈建宏。
被执行人东阳市海天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
法定代表人:顾向彬。
被执行人东阳天栴檀香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
法定代表人:陈建宏。
被执行人安徽盛大生态林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
法定代表人:钱飞鹏。
被执行人钱飞华,男,1974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陈建宏,女,197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楼波,男,197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顾向彬,男,197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与被执行人六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阳市海天星实业有限公司、东阳天栴檀香工艺品有限公司、安徽盛大生态林业发展有限公司、钱飞华、陈建宏、楼波、顾向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783民初28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六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阳市海天星实业有限公司、东阳天栴檀香工艺品有限公司、安徽盛大生态林业发展有限公司、钱飞华、陈建宏、楼波、顾向彬应归还申请执行人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借款本金190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至2020年3月27日为1662500元,此后利息(含罚息、复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并负担案件受理费72556元、执行费864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向被执行人六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阳市海天星实业有限公司、东阳天栴檀香工艺品有限公司、安徽盛大生态林业发展有限公司、钱飞华、陈建宏、楼波、顾向彬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六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阳市海天星实业有限公司、东阳天栴檀香工艺品有限公司、安徽盛大生态林业发展有限公司、钱飞华、陈建宏、楼波、顾向彬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六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阳市海天星实业有限公司、东阳天栴檀香工艺品有限公司、安徽盛大生态林业发展有限公司、钱飞华、陈建宏、楼波、顾向彬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六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阳市海天星实业有限公司、东阳天栴檀香工艺品有限公司、安徽盛大生态林业发展有限公司、钱飞华、陈建宏、楼波、顾向彬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楼波名下登记有位于东阳市XXX的房地产;被执行人陈建宏、钱飞华名下登记有位于东阳市XXX的房地产;被执行人顾向彬、钱飞华名下有车辆,上述房地产和车辆均已另案查封,本案不予处置。被执行名下无有价证券。发现被执行人东阳天栴檀香工艺品有限公司名下有存款,并已划拨到款4399.81元。发现被执行人顾向彬名下有存款,并已划拨到款11728.32元,合计12168.13元。截至2021年1月12日,本案执行费已执行到位12168.13元,执行标的未执行到位190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至2020年3月27日为1662500元,此后利息(含罚息、复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受理费72556元、执行费74231.87元尚未执行到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六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阳市海天星实业有限公司、东阳天栴檀香工艺品有限公司、安徽盛大生态林业发展有限公司、钱飞华、陈建宏、楼波、顾向彬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六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阳市海天星实业有限公司、东阳天栴檀香工艺品有限公司、安徽盛大生态林业发展有限公司、钱飞华、陈建宏、楼波、顾向彬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钱飞华、陈建宏、楼波、顾向彬作出司法拘留15天并对钱飞华罚款1000元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六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阳市海天星实业有限公司、东阳天栴檀香工艺品有限公司、安徽盛大生态林业发展有限公司、钱飞华、陈建宏、楼波、顾向彬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六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阳市海天星实业有限公司、东阳天栴檀香工艺品有限公司、安徽盛大生态林业发展有限公司、钱飞华、陈建宏、楼波、顾向彬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六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阳市海天星实业有限公司、东阳天栴檀香工艺品有限公司、安徽盛大生态林业发展有限公司、钱飞华、陈建宏、楼波、顾向彬在本院已有多件案件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783执379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吕益波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戚婷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