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东阳市汇峰文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钱飞华、顾向彬等企业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浙0783民初8398号
原告:东阳市汇峰文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横店镇明清宫街**。
法定代表人:葛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娉娉,女,1990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被告:***,男,1974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被告:顾向彬,男,197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被告:印燕,女,1985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被告:六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六石街道中学路**
法定代表人:陈建宏。
被告:陈建宏,女,197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被告:东阳市海天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佐村镇工业小区
法定代表人:顾向彬。
原告东阳市汇峰文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为与被告***、顾向彬、印燕、六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建宏、东阳市海天星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阳市汇峰文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492元,减半收取724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东阳市汇峰文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杜江红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金 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