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六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哈密分公司等六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新2201执191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被执行人:六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哈密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    
被执行人:六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六石街道中学路8号。    
本院在执行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2020)新2201民初4134号民事判决书,即***申请执行六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哈密分公司、六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01439.09元,案件执行费1422元。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发现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6日以(2020)浙0783破申51号民事裁定书,受理北京中盛恒丰科贸有限公司对六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2021)新2201执191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高磊
审判员    张小龙
审判员    龙世伦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秦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