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六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783民初9840号

原告:***,男,196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被告:六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六石街道中学路**。

法定代表人:陈建宏,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桃梅,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江啸,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为与被告六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石建设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于2020年9月1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六石建设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称,原告于2007年进六石建设公司,2010年起未签过劳动合同,但与六石建设公司还存在着劳务关系。在证书需要继续教育时,被告会通知原告去参加学习。2020年8月份,原告要求返还证书,但是被告说办公室移动,无法找到。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公司提出终止劳务关系并要求返还证书,被告均未出面协商。现被告已停止缴纳社保,证书也未归还原告。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解除原告***与被告六石建设公司的劳动关系;二、被告六石建设公司返还原告的大学毕业证书、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安全B证、助工证、工程师证;三、被告向原告补发2010年至今的工资150000元整。

针对上述诉讼请求,原告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

一、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复印件、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各1份,以证明原告取得相关资格证书,聘用企业登记为被告六石建设公司的事实。

二、聘用企业变更信息照片复印件、浙江省二级建造师聘用企业变更注册申请表照片复印件各1份,聊天记录7页,六石建设公司二级建造师花名册照片复印件1份,以证明原告相关证书注册的聘用企业为被告公司,原告已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实。

三、二级注册建造师信息网络查询单复印件、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照片、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照片、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照片、工程师证照片各1份,以证明证书信息情况。

四、浙江省基本养老保险历年参保证明1份,单位人员变动信息表复印件3份,以证明缴纳社保以及停止缴纳社保的情况。

五、东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通知书1份,以证明仲裁委以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受理范围为由不予受理的事实。

被告六石建设公司书面答辩称:一、被告公司与原告***既无劳动关系也无劳务关系,被告公司的股东从2014年下半年受让股份至今,未聘请也未看到过原告在公司上班或提供劳务,因此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公司的劳动关系没有事实基础;二、双方既无劳动关系也无劳务关系,自然也不存在拖欠工资的事实;三、原告***的社会保险仅挂靠在答辩人处,今年被告公司已将原告的相关资格证书从网上办理了退出登记,也停止了缴纳其社保;四、原告所提的各项证书,被告公司未收到过,也在公司进行了查找并未找到。综上,请求驳回原告全部诉请。被告六石建设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04年左右参加二级建造师资格考试(建筑工程专业)后取得相应资格。原告曾在被告单位处工作。原告自认其于2010年下半年离开被告公司。案涉证书信息:2005年9月9日签发的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载明:姓名为***,专业类别为房屋建筑工程。2007年9月3日签发的注册编号为浙233050730002号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载明:姓名为***,专业类别为建筑工程,聘用企业为六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09年5月4日发证的证书编号为浙建安B(2009)0798005号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载明:姓名为***,企业名称为六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职务为项目负责人。二级注册建造师信息查询单中显示注册或工作单位为六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20年8月24日,原告***因本案纠纷向东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该委于当日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主要理由为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受理范围。另,六石建设公司于2011年2月至2020年7月为原告缴纳了职工企业养老保险。

本院认为,原告在庭审中自认其于2010年下半年离开被告公司,期间曾在被告公司的相关工程中工作过,但该工作期间的相应工资已经全部结清,除此之外,原告未在被告处工作,故双方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2010年至今的工资的诉请,本院均不予支持。根据在案证据,原告的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等均注册在被告公司。原告陈述由被告领取了原告的相关证书,该事实与证书注册信息相符,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主张其没有收到过上述证书的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注册建造师享有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册证书、执业印章的权利。本案中,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清楚,被告无理由继续占有保管证书,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上述证书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返还助工证、大学毕业证书的诉请,因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对此,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六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返还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编号为Z330020628工程师证书。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何秧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 郭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