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土木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江苏土木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205民初76号
原告:***,男,1957年5月29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宿迁市泗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于超,江苏云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3月12日生,汉族,住无锡市锡山区。
被告:江苏土木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宜兴市丁蜀镇任墅村丁张公路。
法定代表人郑东,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无锡市东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羊尖工业园区A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江苏土木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市东特机械有限公司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起诉的被告主体有误,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负担。
审判员*锋
二○一七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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