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703民初352号
原告鄂州市葛店星盛建筑维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葛店镇秀海村五组11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湖北景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浠水县清泉镇凤栖山社区二组(绿杨桥路14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鄂州市葛店星盛建筑维修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景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鄂州市葛店星盛建筑维修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鄂州市葛店星盛建筑维修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鄂州市葛店星盛建筑维修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612元减半收取计1306元,由原告鄂州市葛店星盛建筑维修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姜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