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6民初20441号
申请人:北京北方车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朱家坟五里五号。
法定代表人:许长兴,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惠则,北京北方车辆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贵州娘娘山高原湿地生态农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普故乡舍烹村。
法定代表人:陶正学。
申请人北京北方车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车辆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贵州娘娘山高原湿地生态农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 096 000元予以冻结,并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出具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方车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及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娘娘山高原湿地生态农业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 096
00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北京北方车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卢晓芳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肖 荣
书 记 员 孙梦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