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6民初18442号
原告:北京北方车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朱家坟五里五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公司宿舍。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公司宿舍。
被告:河北力钧长恒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无极限大陈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北方车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力钧长恒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4日立案后,原告北京北方车辆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北方车辆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