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881执67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6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市区。
被执行人:***,男,1966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
被执行人:江山市郎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815850395836,住江山市虎山街道江滨路19-4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与***、江山市郎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881民特60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江山市郎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裁定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江山市郎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00000元并赔偿保全费3020元。被执行人***、江山市郎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案件执行费7430.2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向被执行人***、江山市郎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风险告知书和《关于进一步强化强制执行措施的若干意见》,要求***、江山市郎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报告财产情况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江山市郎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未报告财产情况且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江山市郎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线下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已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江山市阳光××城××室房屋及储藏室,本案所得分配款32536.29元。另案已委托评估被执行人***名下浙H×××××车辆。除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江山市郎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有大额存款、有价证券等财产。截至2020年4月22日,本案执行到位32536.29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江山市郎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江山市郎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未申报且未履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出境的执行措施,对江山市郎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因被执行人***拒不交付车辆,本院已在系列案中对其作出了罚款1000元的决定。
上述采取的所有执行措施已通过书面的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江山市郎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881执67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吴 俭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郑星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