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0106执44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农安县鼎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
法定代表人张海水,经理。
被执行人吉林省超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边海河,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农安县鼎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超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能按照本院作出的(2019)吉0106民初419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的内容为:借款本金6108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64.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但因履行期限较长,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吉0106执444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朱兴海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