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超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超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汪清锦华伟邦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执行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吉2424执恢50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超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XXXX,住所地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边海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宏建,男,汉族,1962年1月4日生,吉林省超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延边分公司负责人,现住址汪清县。
被执行人******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XXXX,住所汪清县。
法定代表人张成吉,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宏君,汪清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超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2014)汪民二初字第18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本金555153元。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终结本次执行,并于2019年5月29日恢复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吉林省超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宏建向本院书面提出,本案只收取455000元本金,其余部分及利息予以放弃,申请执行费从455000本金中扣除。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将案款447049元打入申请执行人吉林省超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宏建的银行卡中,并交纳7951元申请执行费。综上,本案已全部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同意案件结案。
本案执行结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予以结案。
执行员  XX志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志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