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超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吉林省超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0102执1444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吉林省超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吉林省超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9)吉0202民初205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吉林省超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088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云山
审判员  刘 浩
审判员  赵 伟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梦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