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超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吉林省超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0106执9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9月6日生,住吉林省榆树市。

被执行人吉林省超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边海河,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吉林省超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照本院作出的(2020)吉0106民初73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吉林省超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保证金15,000.00元、利息3486.08元、案件受理费88.00元,并支付本案执行费。本案于2020年7月1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0年7月6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因邮寄送达未果,本院又于2020年7月13日直接向被执行人送达上述法律文书);

二、本院于2020年7月1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工商、证券登记信息;

三、本院到长春市房产档案馆、长春市国土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及土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屋、土地登记信息;

四、本院已依职权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孙晓博

审判员  陶春志

审判员  杜玉娟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赵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