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超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吉林省超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执保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102执保502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吉林省超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吉林省超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吉林省超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8,8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并以申请人自己名下房屋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自己名下房屋所有权;
二、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超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8,8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云山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马世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