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合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黑龙江合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黑0502民初403号
原告:***,女,196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
被告:黑龙江合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文化路尖山大厦。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合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朱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