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合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黑龙江合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黑0502民初403号 原告:***,女,196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 被告:黑龙江合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文化路尖山大厦。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合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朱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