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问鼎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吉林省问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104执132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4年5月28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
被执行人:吉林省问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周玉梅,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吉林省问鼎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吉0104民初50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吉林省问鼎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货款106,502.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6,502.00元为基数,从2016年4月2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给付完毕时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15.00元,由被告吉林省问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了如下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等惩戒措施。
3、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等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
本案执行标的为107717元及利息,执行到位0元。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执行手段,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应予终结本次执行。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吉0104民初50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伟超
审判员  郑青春
审判员  王 强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佳萍